zh-hantzh-hanskoen 82.10.9954.2140 hello@pdmgtrip.com

Login

Sign Up

After creating an account, you'll be able to track your payment status, track the confirmation and you can also rate the tour after you finished the tour.
Username*
Password*
确认密码*
*
*
出生日期*
电子邮件*
电话*
国籍*
* Creating an account means you're okay with our Terms of Service and Privacy Statement.
Please agree to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before proceeding to the next step

Already a member?

Login
USD

Login

Sign Up

After creating an account, you'll be able to track your payment status, track the confirmation and you can also rate the tour after you finished the tour.
Username*
Password*
确认密码*
*
*
出生日期*
电子邮件*
电话*
国籍*
* Creating an account means you're okay with our Terms of Service and Privacy Statement.
Please agree to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before proceeding to the next step

Already a member?

Login
82.10.9954.2140 hello@pdmgtrip.com
zh-hantzh-hanskoen

Login

Sign Up

After creating an account, you'll be able to track your payment status, track the confirmation and you can also rate the tour after you finished the tour.
Username*
Password*
确认密码*
*
*
出生日期*
电子邮件*
电话*
国籍*
* Creating an account means you're okay with our Terms of Service and Privacy Statement.
Please agree to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before proceeding to the next step

Already a member?

Login

Terms and Conditions

国内旅游标准条款
第 1 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PONGTANG MANGO TRIP 与旅游者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的具体履行及遵守事项。

第 2 条(旅游的种类及定义)

旅游的种类及定义如下:
1. 普通招募旅游:指旅行社按照自行制定的旅游条件招募旅游者并实施的旅游。
2. 定制旅游:指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希望的旅游条件实施的旅游。

第 3 条(旅行社与旅游者的义务)

① 旅行社应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满意的旅游服务,在旅游咨询及导游、交通、住宿等旅游计划的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各项职责。
② 旅游者应为确保安全、愉快的旅游,积极配合旅游者之间的和睦相处及旅行社维护旅游秩序的工作。

第 4 条(合同的构成)

① 旅游合同以旅游合同书(附件)、旅游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为合同内容。
② 旅游合同书中应包含旅行社商号、所在地,以及根据《旅游振兴法》第 9 条加入保证保险等内容(或营业保证金的缴存情况)。
③ 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应包含按旅游日期划分的旅游地及观光内容、交通工具、购物次数、住宿地点、餐饮等旅游实施日程,以及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旅游者注意事项。

第 5 条(拒绝签订合同)

旅行社在旅游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拒绝与该旅游者签订合同:
1. 因疾病、身体异常等原因需要个别管理,或被认为会影响团体旅游(包括对其他旅游者旅游造成妨碍等)顺利实施的情况
2. 超出合同书中所明示的最大活动人数的情况

第 6 条(特别约定)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以签订书面(含电子文件,下同)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说明特别约定内容与标准条款不同且优先于标准条款适用,并另行取得确认。

第 7 条(合同书等文件的交付及安全信息提供)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应向旅游者各交付一份合同书、旅游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并提供关于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信息。此外,若在旅游出发前该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信息发生变更,也应提供变更后的安全信息。

第 8 条(视为已交付合同书及条款等)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时,视为旅行社已向旅游者交付旅游合同书、旅游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
1, 旅游者对通过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提供的旅游合同书、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申请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机械设备等方式向旅游者通知同意意向的情况
2. 2. 旅游者对旅行社通过传真等机械设备方式提供的旅游合同书、条款及旅游行程表(或旅游说明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寄送申请签订旅游合同的书面文件,旅行社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或机械设备等方式向旅游者通知同意意向的情况

第 9 条(旅游费用)

① 旅游合同书中的旅游费用包含下列各项。但定制旅游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执行。
1. 餐饮费用
2. 导游经费
3. 旅游中所需的各种税费
4. 国内港口使用费
5. 行程表内景点门票
6. 其他根据个别合同产生的费用
② 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旅行社支付定金(旅游费用的 10% 以下金额),定金视为旅游费用或损害赔偿金的全部或部分。
③ 旅游者应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向旅行社支付除第 1 项旅游费用中定金以外的余款。
④ 旅游者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卡、转账或无存折存款等方式支付第 1 项的旅游费用。
⑤ 若定制旅游费用中包含旅游者保险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说明保险公司名称、赔偿内容等。

第 10 条(旅游条件的变更要件及费用等结算)

① 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示的旅游条件仅限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方可变更:
1. 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与保护,经双方协议认为因旅游者请求或当地情况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2. 因自然灾害、战乱、政府命令、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罢工或停业等原因无法达成旅游目的的情况
② 旅行社变更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示的旅游行程时,应在该日行程开始前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此时,书面同意书中应包含变更日期时间、变更内容及变更所产生的费用。
③ 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绑架等紧急事由,且被认为难以取得旅游者对旅游行程变更的同意时,可不取得第 2 项规定的行程变更同意书。但旅行社事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变更事由及费用等。
④ 因第 1 项的旅游条件变更导致第 9 条第 1 项的旅游费用发生增减时,旅游出发前变更的部分应在旅游出发前结算(退还),旅游中变更的部分应在旅游结束后 10 日内结算(退还)。
⑤ 若未依据第 1 项规定发生旅游条件变更,或因第 13 条至第 15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产生损害赔偿金时,旅游出发前发生的部分应在旅游出发前结算(退还),旅游中发生的部分应在旅游结束后 10 日内结算(退还)。
⑥ 旅游者在旅游出发后因自身原因未能享受住宿、餐饮、观光等包含在旅游费用内的服务时,不得向旅行社请求退还相应费用。但若旅游中途终止,则依照第 15 条处理。

第 11 条(旅游者地位的转让)

① 旅游者因个人原因等欲转让旅游者地位时,须取得旅行社的同意。此时,旅行社可在受让人支付转让所产生费用的条件下同意转让。
② 若有前项转让所产生的费用,旅行社应设定期限请求支付该费用。
③ 旅行社可因合同条件或难以转让的不可避免事由等原因,不同意第 1 项的转让。
④ 第 1 项的转让自旅行社同意时生效。但若旅行社以支付转让所产生费用为条件予以同意,则自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完毕时生效。
⑤ 旅游者地位被转让后,与旅游合同相关的旅游者的所有权利及义务也一并由受让人继承。

第 12 条(旅行社的责任)

① 旅游者可在旅游存在瑕疵时,向旅行社请求纠正瑕疵或减少价款。但若纠正需花费过多费用或无法合理期待纠正时,不得请求纠正。
② 旅游者可以以损害赔偿代替纠正请求、减价请求,或在纠正请求、减价请求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③ 第 1 项及第 2 项的权利可在旅游期间行使,并应在旅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④ 旅行社自旅游出发时起至到达时止,因旅行社本人或其受雇人、当地旅行社或其受雇人等(以下简称“使用人”)与第 3 条第 1 项规定的旅行社职责相关,因故意或过失对旅游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责任。
⑤ 旅行社应赔偿因飞机、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延迟到达或交通堵塞等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但旅行社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不在此限。
⑥ 旅行社除非证明其本人或其使用人在旅游者的行李领取、交付、保管等方面已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应赔偿因行李丢失、损坏或延迟到达造成的损失。

第 13 条(旅游出发前合同解除)

① 旅行社或旅游者可在旅游出发前解除本旅游合同。此情况下产生的损失金额依照《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公平交易委员会告示)进行赔偿。
② 旅行社或旅游者在旅游出发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可不向对方支付第 1 项的损害赔偿金而解除本旅游合同。
1. 旅行社可解除的情况
甲. 属第 10 条第 1 款第 1 项及第 2 项事由的情况
乙. 认为旅游者给其他旅游者造成不便或严重影响旅游顺利实施的情况
丙. 因疾病等旅游者身体出现异常无法参加旅游的情况
丁. 旅游者未在合同书所载日期前支付旅游费用的情况
2. 旅游者可解除的情况
甲. 属第 10 条第 1 款第 1 项及第 2 项事由的情况
乙. 旅行社未加入第 18 条规定的互助会或保证保险,或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情况
丙. 旅游者的三代以内亲属死亡的情况
丁. 因疾病等旅游者身体出现异常无法参加旅游的情况
戊. 配偶或直系尊卑属因身体异常住院(诊所)3 天以上,至旅游出发时难以出院时,该配偶或监护人 1 人
己. 因旅行社的责任导致无法按合同书所载行程实施旅游的情况

第 14 条(未达最低成团人数时解除合同)

① 旅行社因未达最低成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时,当日往返旅游应于旅游出发 24 小时前通知旅游者,2 天 1 夜以上旅游应于旅游出发 48 小时前通知。
② 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未在前项期限内通知而解除合同的,除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外,还应向旅游者赔偿相当于定金 100% 的金额。

第 15 条(旅游出发后合同终止)

① 旅行社或旅游者在旅游出发后有不得已事由时,各方可终止旅游合同。但若该事由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则应对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 根据第 1 项终止旅游合同时,负有返程运输义务的旅行社有义务将旅游者送返。
③ 因第 1 项的合同终止产生的额外费用,若终止事由归属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由该当事人承担;若不归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况,由各方各承担额外费用的 50%。
④ 旅游者在旅游存在重大瑕疵,且该瑕疵未得到纠正或无法期待按合同内容履行时,可终止合同。
⑤ 根据第 4 项终止合同时,旅行社丧失价款请求权。但若旅游者因已执行的旅游获得利益时,应将利益返还给旅行社。
⑥ 根据第 4 项终止合同时,旅行社有义务采取因合同终止而必要采取的措施,若合同上有返程运输义务,则应将旅游者送返。此情况下,返程运输费用原则上由旅行社承担,但有正当理由时,旅行社可向旅游者请求承担部分费用。

第 16 条(旅游的开始与结束)

旅游自出发时刻开始,于旅游行程结束并抵达最终目的地时结束。但变更合同及行程时除外。

第 17 条(说明义务)

旅行社应以旅游者能理解的方式,说明本合同书中所载重要内容及其变更事项。

第 18 条(保险加入等)

旅行社应为与旅游相关的旅游者损害赔偿,加入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或互助会,或缴存营业保证金。

第 19 条(其他事项)

① 本合同未明示的事项或对本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时,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决定;若未能达成协议,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
② 特殊区域旅游有正当理由时,可与本标准条款内容另行规定。

本站在 wpml.org 上注册为开发站点。切换至生产站点密钥以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