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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❶ [PONGTANG MANGO TRIP]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PONGTANG MANGO TRIP(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与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处理个人信息并实施安全管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公司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向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相关程序及标准,并确保与此相关的投诉能够得以迅速、顺利处理。 [ 目 录 ]
  1. 标题
  2.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项目、保留及使用期限
  3. 关于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
  4. 关于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的事项
  5.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
  6.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事项
  7. 关于个人信息的海外收集及转移的事项
  8.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事项
  9. 关于信息主体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的事项
  10.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姓名或个人信息业务负责部门及投诉处理部门的事项
  11. 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12. 关于固定型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的事项
  13.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的事项

❷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项目、保留及使用期限

①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第4项,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分类

收集·使用目的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法律依据

保留及使用期限

网站运营

会员注册及管理

ID、密码、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关联信息(CI)、重复注册确认信息(DI)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至会员注销为止

快捷登录(SNS注册)

关联信息(CI)、姓名、出生日期、电子邮箱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产品咨询

旅游产品咨询 [预订人]

姓名(韩文、英文)、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咨询结束后1个月

产品预订服务

旅游商品预订(共同)

[预订人] 姓名(韩文、英文)、出生日期、性别、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地址 [旅游者] 姓名(韩文、英文)、出生日期、性别、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结算服务

费用结算及清算

[信用卡结算]

信用卡公司名称、卡号、有效期、分期月数

[转账]

交易银行名称、账号、户名

[退款时]

退款账户信息(银行名称、账号、户名)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自费用结算及商品供应完成之日起5年

税务服务

税务申报及凭证(现金收据)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现金收据卡号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合同签订·履行)

自费用结算及商品供应完成之日起5年

[旅游者]

居民身份证号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之2第1款第1项(居民身份证号处理)《所得税法》第145条第2款(其他收入)

2. 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分类

收集·使用目的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法律依据

保留及使用期限

网站运营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出生日期、性别、地址、I-PIN号码、本国人/外国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信息主体同意)

至网站注销为止

产品预订服务

旅游商品预订(共同)

[旅游者]

残疾与否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敏感信息)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投诉管理服务

旅游产品评价及举报管理

[旅游者]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举报内容、证明材料(收据、预订号、截图画面)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同意)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旅游者]

护照号码

「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15조제1항제1호 (동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第1款第1号(敏感信息处理限制)

举报处理完成后立即销毁

②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第23条第1款第1项及第24条第1款第1项,经信息主体同意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以下事项后,经信息主体同意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
  2. 拟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3.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
  4. 有权拒绝同意的事实及拒绝同意时产生不利影响时,其不利影响的内容等
③ 除上述①项第2号所涉业务外,若因新业务的开展而有必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公司将在告知必要告知事项(②项1号~4号)后,经信息主体同意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④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2号至第7号,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个人信息时,将明确告知其项目及处理的法律依据。 ⑤ 尽管有上述保留期限,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保存必要的,公司将按下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会员信息:

保存依据

保存项目 保存期限

《国税基本法》第85条之3

交易相关账簿及证据文件

5年

《电子商务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第2号

合同或撤销要约等相关记录

5年

《电子商务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第3号

费用结算及商品等供应相关记录

5年

《电子商务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第4号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3年

《电子商务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第1号

标识/广告相关记录

6个月

《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5条之2第2项

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访问日志、IP、访问时间)

3个月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2条第1款

电子金融交易相关记录

5年

《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第16条第2款 位置信息相关记录

6个月

❸ 关于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

① 公司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而需要取得同意时,应当征得该儿童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② 公司在就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征得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时,可向儿童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码(联系方式)等最少限度的信息,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7条之2第1款规定的方法,将载有同意内容的书面文件直接发给法定代表人,或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发送,由法定代表人对同意内容签字盖章后提交,以此确认相关事实。

❹ 关于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的事项

① 当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公司应当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当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另行保存于其他保管场所。 ※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保存的个人信息项目及保存依据,可在”2.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项目、保留及使用期限”中确认。 ③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已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对个人信息进行销毁。
  1.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使记录无法恢复的方式进行销毁;对记录·存储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采用粉碎机粉碎或焚毁的方式进行销毁。

❺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

① 公司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② 为顺利提供服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

业务名称

接收方 提供目的 提供项目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船舶服务

[船运公司] 船票预订、出票及登船手续

姓名(英文/中文)、出生日期、性别、护照信息、联系方式

至乘船及运输合同履行完成时止

合作服务

[合作公司](租车、免税店等) 合作服务使用及预订确认

姓名、联系方式、预订信息

至服务使用完成时止

结算服务

PG公司、信用卡公司 旅游费用结算

姓名(英文/中文)、信用卡号、结算金额、有效期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③ 公司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以下事项后,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 接收个人信息者(第三方)
  2. 接收个人信息者(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
  3.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4. 接收个人信息者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5. 有权拒绝同意的事实及拒绝同意时产生不利影响时,其不利影响的内容等
④ 除上述②项所涉业务外,若其他业务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公司将在告知必要告知事项(③项1号~5号)后,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⑤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依据时,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如下:
  •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2号规定,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将明确告知其处理依据。

相关依据

接收个人信息的机构 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失踪儿童法》第9条第2款

警察机关 发现失踪儿童等

个人位置信息、网络地址、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准永久

《自杀预防法》第19条之3第2款

警察/海洋警察/消防机关 救助自杀风险者

紧急救助对象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ID、电子邮箱、位置信息

准永久

《紧急福利支援法》第7条之2第2款

国家/地方政府 应对危机状况(生计困难等)

发掘紧急生计支援对象所需的最少信息

准永久

《电气通信事业法》第83条第3款

法院、检察官、侦查机关、情报侦查机构 审判、侦查、刑罚执行或防止国家安全危害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号码、ID、加入日期或注销日期

准永久

《出入境管理法》第73条之2第3款

船运公司 游轮预订

姓名(中文、英文)、性别、出生日期、护照(护照号、有效期)

准永久

⑥ 发生灾难、传染病、引发紧急生命·身体危险的事件·事故、紧急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公司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如下:
  •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仅提供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不会以目的之外的方式提供。

分类

依据法律法规 提供机构

提供的个人信息

应对生计困难等危机状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第2号(法律有特别规定)《紧急福利支援法》第7条之2(发掘危机状况) 国家及地方政府

发掘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紧急生计支援对象所需的最少信息

处理与绑架、监禁等犯罪相关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第2号(法律有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5条 警察机关

• 监控录像等影像信息

❻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的事项

①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

受托方

委托业务

WooCommerce, PayPal

旅游费用结算审批、取消及退款处理

Hostinger, WordPress, TravelTour

旅游预订系统(ERP)运营及维护、服务器及数据保管(云端)

②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之外、技术与行政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对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进行监督。 ③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6款,受托方将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进行再委托时,须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再受托方及再委托的业务内容。 ④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公司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⑤ (如适用)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至海外的情况,请参阅”关于个人信息的海外收集及转移的事项”。

❼ 关于个人信息的海外收集及转移的事项

① 公司将向服务使用者收集的个人信息转移至海外如下,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2款,就海外转移事项说明如下: 若拒绝海外转移,将无法使用服务。若不同意海外转移,可于网站(菜单-我的信息-会员注销)及移动端(菜单-我的信息-会员注销)进行会员注销,或通过客服中心(☎+82-10-9954-2140)申请会员注销。 ②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第1号(同意)及第28条之8第1款第1号(同意),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向海外第三方提供。

相关依据

接收方 转移国家 使用目的 转移的个人信息项目 转移时间及方法

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1号(信息主体同意)

VISA (CyberSource Corporation) (privacy@visa.com) 新加坡、美国等全球据点 提供海外信用卡结算服务

• 海外结算时: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信用卡交易认证号、CVV

用户请求结算服务时,通过专用结算网络实时传输(加密传输)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第1号(信息主体同意)

Mastercard (privacyand datausage@mastercard.com) 新加坡、美国等全球据点 提供海外信用卡结算服务

• 海外结算时: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信用卡交易认证号、CVV

用户请求结算服务时,通过专用结算网络实时传输(加密传输)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1号(信息主体同意)

JCB (privacy_jcb@info.jcb.co.jp) 日本及等全球据点 提供海外信用卡结算服务

• 海外结算时: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信用卡交易认证号、CVV

用户请求结算服务时,通过专用结算网络实时传输(加密传输)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1号(信息主体同意)

Union Pay (korea@unionpayintl.com) 美国及等全球据点 提供海外信用卡结算服务

• 海外结算时: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信用卡交易认证号、CVV

用户请求结算服务时,通过专用结算网络实时传输(加密传输)

自旅游结束之日起5年

③ 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业务委托)及第28条之8第1款第3号(处理委托·保管),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委托海外处理·保管。

相关依据

接收方 转移国家 使用目的 转移的个人信息 项目 转移时间及方法

个人信息保留及使用期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1款第3号(处理委托·保管)

[Hostinger, WordPress, TravelTour] 美国、日本 数据保管及系统运营

服务使用过程中收集的全部个人信息

使用服务时通过网络自动传输 会员注销时或委托合同终止时
④ 拒绝转移的方法、程序及拒绝的效果
  1.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站(菜单–我的信息–会员注销)及移动端(菜单–我的信息–会员注销)进行会员注销,或通过客服中心(☎+82-10-9954-2140)拒绝海外转移(会员注销)。
  2. 拒绝第三方提供项目的转移时,将无法进行海外旅游产品的预订、机票出票及当地住宿,导致旅游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到限制。拒绝系统运营处理委托时,网站及App服务使用将受到限制。拒绝营销处理委托时,个性化旅游推荐及活动优惠的提供将受到限制,但其他基础服务的使用不受影响。

❽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事项

① 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培训
  2.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及其他相关保护措施,互联网网络阻断措施,个人信息加密,访问记录的保管与检查,安全程序的安装与更新,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漏洞检查与补强
  3. 物理性措施:对计算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控制,将文件·辅助存储介质等保管于带锁的安全场所,灾害应对安全措施,辅助存储介质的出入管控
② 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还在实施以下活动:
  1. 个人信息保护活动:参与个人信息保护自律监管活动,指定安全检查日等

❾ 关于自动收集个人信息的设备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 关于行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事项
① 公司为向信息主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便利,使用存储使用信息并随时调用的”Cookie( cookie )”。 ② Cookie是网站运营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发送至信息主体浏览器的小量信息,存储在信息主体的电脑或移动设备中,访问网站时会从信息主体的浏览器自动传输至服务器。 Cookie 允许/拒绝方法 *网页浏览器中允许/拒绝Cookie
  • Chrome:选择网页浏览器右上角的’⁝’图标 > 新建无痕窗口(快捷键:Ctrl+Shift+N)
  • Edge:选择网页浏览器右上角的’…’图标 > 新建InPrivate窗口(快捷键:Ctrl+Shift+N)
*移动端浏览器中允许/拒绝Cookie
  • Chrome:选择移动浏览器右上角的’⁝’图标 > 新建无痕标签页
  • Safari:移动设备设置 > App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Cookie
  • 三星浏览器:选择移动浏览器下方的”标签页”图标 > 开启隐私模式 > 开始
③ 信息主体可通过浏览器选项设置,进行允许、拒绝Cookie等设置。

❿ 关于信息主体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的事项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要求查阅·传输·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及撤回同意等(以下简称”行使权利”)。 ※ 未满14周岁儿童的权利行使应由法定代理人直接进行,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信息主体,可就其个人信息由未成年人本人行使权利或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 ②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互联网等方式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 ③ 权利行使也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此情况下,需提交符合”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告示”[附件11]格式的委托书。 ④ 信息主体要求查阅个人信息及停止处理的权利,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及第37条第2款可能受到限制。 ⑤ 若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得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 ⑥ 公司将对行使权利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进行确认。 ⑦ 信息主体可通过以下部门行使权利: 公司自收到信息主体行使权利的请求之日起10日内(传输请求立即处理)予以回复。 ▶ 个人信息权利行使(查阅等)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分类

内容

负责人

曹惠美

联系方式

+82-10-9954-2140

电子邮件

hello@pdmgtrip.com

⓫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姓名或个人信息业务负责部门及投诉处理部门的事项

① 公司为总体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特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如下: ▶ 个人信息业务处理部门及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分类

内容

姓名

曹惠美

职务

代表理事

联系方式

+82-10-9954-2140

电子邮件

hello@pdmgtrip.com

⓬ 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① 信息主体为获得因个人信息侵权而造成的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此外,其他个人信息侵权的举报、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 1833-6972 (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3. 警察厅:(无区号) 182 (ecrm.cyber.go.kr)

⓭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的事项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7月 7. 6日起施行。 之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在下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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