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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與條件

國內旅遊標準條款
第 1 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퐁당망고트립與旅客所締結之國內旅遊契約的具體履行及遵守事項。

第 2 條(旅遊種類及定義)

旅遊的種類與定義如下。
1. 一般募集旅遊:旅行社依其制定之旅遊條件募集旅客並實施之旅遊。
2. 客製旅遊:旅行社依旅客所希望之旅遊條件實施之旅遊。

第 3 條(旅行社與旅客之義務)

① 旅行社為向旅客提供安全且令人滿意的旅遊服務,於旅遊安排及導覽、運輸、住宿等旅遊計畫之制定與執行過程中,應忠實履行其所負責之職務。
② 旅客為安全且愉快之旅遊,應積極協助促進旅客間和諧,並配合旅行社維持旅遊秩序。

第 4 條(契約之構成)

① 旅遊契約以旅遊契約書(附件)及旅遊條款、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為契約內容。
② 旅遊契約書應包含旅行社之商號、所在地,以及依《觀光振興法》第 9 條投保保證保險等(或營業保證金之存放現況)之內容。
③ 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應包含按旅遊日期之旅遊地與觀光內容、交通工具、購物次數、住宿地點、餐食等旅遊實施行程,以及旅行社提供之服務內容與旅客注意事項。

第 5 條(拒絕締約)

旅行社如旅客有下列各款之一之事由,得拒絕與旅客締結契約。
1. 因疾病、身體異常等事由需要個別管理,或認為將妨礙團體旅遊(例如造成其他旅客旅遊受阻等)之順利實施者
2. 超過契約書所載之最高活動人數者

第 6 條(特約)

旅行社與旅客得於不違反相關法規之範圍內,以書面(含電子文件,下同)訂立特約。此時,旅行社應向旅客說明特約內容與標準條款不同,且特約優先於標準條款適用,並另行取得確認。

第 7 條(交付契約書等及提供安全資訊)

旅行社與旅客締結旅遊契約時,應向旅客各交付 1 份契約書、旅遊條款及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並提供旅遊目的地之安全資訊。此外,於出發前如該旅遊地之安全資訊有變更時,亦應提供變更後之安全資訊。

第 8 條(視為已交付契約書及條款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旅行社已向旅客交付旅遊契約書、旅遊條款及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
1. 旅客同意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資訊網提供之旅遊契約書、條款及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內容並申請締結旅遊契約,旅行社以電子資訊網或機械裝置等通知旅客承諾意思表示者
2. 旅客同意旅行社以傳真等機械裝置提供之旅遊契約書、條款及旅遊行程表(或旅遊說明書)內容並寄送申請締結旅遊契約之書面,旅行社以電子資訊網或機械裝置等通知旅客承諾意思表示者

第 9 條(旅遊費用)

① 旅遊契約書所載之旅遊費用包含下列各款。但希望旅遊依當事人間之合意為準。
1. 餐食費用
2. 導遊費用
3. 旅途中所需之各項稅金
4. 國內港口使用費
5. 行程表內觀光景點入場費
6. 其他依個別契約所生之費用
② 旅客於締約時應向旅行社支付訂金(旅遊費用中不超過 10% 之金額),訂金視為旅遊費用或損害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③ 旅客應於旅遊出發日前一日以前,向旅行社支付第 1 項旅遊費用扣除訂金後之餘額。
④ 旅客應依當事人約定,以刷卡、帳戶轉帳或無摺存款等方式支付第 1 項旅遊費用。
⑤ 如希望旅遊費用包含旅客保險費,旅行社應向旅客說明保險公司名稱、理賠內容等。

第 10 條(變更旅遊條件之要件及費用等結算)

① 契約書等所載之旅遊條件僅於下列各款之一之情形得以變更。
1. 為旅客之安全與保護,因旅客之請求或當地情況不得已,且雙方合意者
2. 因天災地變、戰亂、政府命令、運輸/住宿機構之罷工/停業等,致無法達成旅遊目的者
② 旅行社變更契約書等所載之旅遊行程時,應於該日期行程開始前取得旅客之書面同意。此時,書面同意書應包含變更日期時間、變更內容及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③ 因天災地變、事故、綁架等緊急事由發生,認為難以取得旅客對旅遊行程變更之同意者,得不取得第 2 項所定之行程變更同意書。但旅行社應於事後以書面說明其變更事由及費用等。
④ 因第 1 項之旅遊條件變更致第 9 條第 1 項旅遊費用有增減者,出發前之變更部分應於出發前結算(退還),旅途中之變更部分應於旅遊結束後 10 日內結算(退還)。
⑤ 非依第 1 項規定而變更旅遊條件,或因依第 13 條至第 15 條規定解除/終止契約而發生損害賠償金者,出發前發生之部分應於出發前結算(退還),旅途中發生之部分應於旅遊結束後 10 日內結算(退還)。
⑥ 旅客於出發後因自身事由未能接受住宿、餐食、觀光等已包含於旅遊費用之服務時,不得向旅行社請求退還相當費用。但旅遊中途終止者,依第 15 條準用處理。

第 11 條(旅客地位之讓與)

① 旅客因個人事由等欲讓與旅客地位時,應取得旅行社之承諾。此時,旅行社得以旅客或受讓旅客地位者支付因讓與所生之費用為條件,承諾該讓與。
② 如前項讓與發生費用,旅行社應定期限請求支付該費用。
③ 旅行社得以契約條件或難以讓與之不可避免事由等為由,不承諾第 1 項之讓與。
④ 第 1 項之讓與於旅行社承諾時生效。但旅行社以支付因讓與所生費用為條件而承諾者,於該費用在所定期限內支付完成時即生效。
⑤ 旅客地位讓與後,與旅遊契約相關之旅客一切權利與義務亦由受讓該地位者承繼。

第 12 條(旅行社之責任)

① 旅客於旅遊有瑕疵時,得向旅行社請求修補瑕疵或減少價金。但修補需過度費用,或其他無法合理期待修補者,不得請求修補。
② 旅客得以損害賠償請求代替修補請求、減價請求,或與修補請求、減價請求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③ 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權利於旅遊期間亦得行使,且應於旅遊終了日起 6 個月內行使。
④ 旅行社自出發至抵達期間,因旅行社本人或其受僱人、當地旅行社或其受僱人等(以下稱「使用人」)就第 3 條第 1 項所定旅行社職務相關事宜,對旅客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者,旅行社負其責任。
⑤ 因航空器、火車、船舶等交通機關之連續延誤或交通壅塞等,致旅客受有損害者,旅行社應賠償之。但旅行社證明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⑥ 旅行社除非證明其本人或使用人就旅客行李之領取、交付、保管等未怠於注意,否則應賠償因旅客行李滅失、毀損或延遲到達所生之損害。

第 13 條(出發前解除契約)

① 旅行社或旅客得於旅遊出發前解除本旅遊契約。此時所生之損害額,依「消費者爭議解決基準」(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賠償。
② 旅行社或旅客於出發前有下列各款之一之事由者,得不向對方支付第 1 項之損害賠償金而解除本旅遊契約。
1. 旅行社得解除之情形
a.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事由之情形
b. 認為旅客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對旅遊之順利實施有顯著妨礙者
c. 因疾病等旅客身體發生異常而無法參加旅遊者
d. 旅客未於契約書所載期限內支付旅遊費用者
2. 旅客得解除之情形
a.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事由之情形
b. 旅行社未依第 18 條加入共濟或投保保證保險,或未存放營業保證金者
c. 旅客三親等內親屬死亡者
d. 因疾病等旅客身體發生異常而無法參加旅遊者
e. 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卑親屬因身體異常住院(診所)3 日以上,至出發時仍難以出院者,其配偶或保護人 1 名
f. 因旅行社可歸責事由致無法依契約書所載旅遊行程實施旅遊者

第 14 條(未達最低成團人數時解除契約)

① 旅行社因未達最低成團人數而解除旅遊契約時,當日旅遊應於出發 24 小時前通知旅客;1 夜 2 日以上者,應於出發 48 小時前通知旅客。
② 旅行社因參加人數不足未於前項期限內通知而解除契約者,除退還已收取之訂金外,並應向旅客賠償相當於訂金 100% 之金額。

第 15 條(出發後終止契約)

① 旅行社或旅客於旅遊出發後,如有不得已之事由,各當事人得終止旅遊契約。但該事由係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所致者,應向對方賠償損害。
② 依第 1 項終止旅遊契約時,負有返程運送義務之旅行社有義務將旅客返程運送。
③ 因第 1 項終止契約所生之追加費用,如終止事由屬於任一方當事人之情況者,由該當事人負擔;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之情況者,由各當事人各負擔追加費用之 50%。
④ 旅客於旅遊有重大瑕疵且未予修補,或無法期待依契約內容履行者,得終止契約。
⑤ 依第 4 項終止契約時,旅行社喪失價金請求權。但旅客因已實施之旅遊而獲得利益者,應向旅行社返還該利益。
⑥ 依第 4 項終止契約時,旅行社有義務採取因終止契約而必要之措施;如契約上有返程運送義務,應將旅客返程運送。此時返程運送費用原則上由旅行社負擔,但有相當理由時,旅行社得向旅客請求部分費用。

第 16 條(旅遊之開始與終了)

旅遊自出發之時點開始,並於旅遊行程結束且抵達最終目的地之同時終了。但於變更契約及行程時,不在此限。

第 17 條(說明義務)

旅行社應就本契約書所定之重要內容及其變更事項,向旅客作使其得以理解之說明。

第 18 條(投保等)

旅行社於旅遊相關事項致旅客發生損害時,為向旅客支付保險金,應加入保險或共濟,或存放營業保證金。

第 19 條(其他事項)

① 本契約未明示之事項,或就本契約之解釋發生爭議時,由旅行社與旅客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依相關法令及一般慣例處理。
② 因前往特殊地區之旅遊,如有正當理由,得與本標準條款內容不同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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